壮族历史
秦以前,壮族地区属徼外之地,部分地区属楚国。其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向奴隶制社会过渡。
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秦王朝统一岭南地区,设置桂林、南海、象三郡。而今之壮族地区大部分属桂林郡统辖,一部分属南海、象郡所辖。自此,壮族地区开始处于中央封建王朝的统治下,成为祖国南疆领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秦末汉初,割据岭南立国称王的赵佗,推行一系列的旨在“和绥百越”的政策,吸取越族首领参与王国政权的管理,鼓励汉族与越族通婚,推广中原地区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文化。因此,赵佗统治时期,南越“东西万余里”出现了“甚有文理”,“相攻之俗益止”的稳定局面,社会经济得到了新的发展,汉武帝统一岭南后,继续推行“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东汉马援南征时,“所过辄为郡县治城郭,穿渠灌溉,以利其民”(《后汉书·马援传》)。修水利灌溉农田,这对当时岭南越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三国时,中原大乱,不少汉人避乱南来。他们带来了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促进了壮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南朝宋齐王朝时,在岭南地区推行俚郡、左县制度。
唐代,封建王朝在岭南西部的壮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以夷治夷”,进行间接统治。当时广西中南地区农业已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出现了有的土官“粮粒丰储,纵有十载无收,夕丛人无菜色”的景况。手工业的纺织业,生产的桂布白如雪,美观柔软,贸易交往,因而出现了“僚布”。经济文化有了发展。
宋元时期,是壮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转折时期,封建王朝在壮族地区原来羁縻统治的基础上,推行土司制度。朝廷分别给首领者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等官衔,世代承袭。其职责是“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这时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对缓和,壮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有一定的发展。
明清时期,壮族地区的土司制由发展到衰落。明一代初期,广西土司共有190多人,是土司制的繁盛时期。明中叶以后,中央王朝采取“改土归流”的措施,改土归流后,生产关系有了一定的调整,从而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农民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兴修水利,围塘蓄水,灌溉田园,加之选种育秧,中耕除草,稻谷亩产增产。手工业也较发达,武鸣、忻城生产的壮锦,钦州产的紫砂陶器,容 县的造纸业都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发展。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业也发展起来,当时桂平、合浦成了货物贸易的集散地,驰名的合浦“南珠”,远销海外。一些地方,出现了“客商云屯,山货露积”的景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边远山区的生产仍比较落后。鸦片战争后,壮族地区和全国一样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光绪年间先后有龙州、梧州、南宁等地辟为通商口岸,洋货如洋布、洋纱、洋油、洋钉、洋伞、洋火等商品,大量涌入壮族地区的圩镇,民族工业受到打击,家庭手工纺织业受到冲击,壮族地区许多世纪以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趋于解体。受洋务运动的影响,壮族地区也热衷于振兴实业,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华侨来投资,清末华侨来广西投资者不少。
近现代以来,壮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为了结束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1949年以后,壮族地区先后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进行了社会主义的工农业改造,特别是1978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使壮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迈向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民间组织——“议团”和“议众”
1949年以前,在桂西和桂北地区存在着一种官方系统之外的民间组织——“议团”和“议众”。在壮族社会里其基层组织结构是宗支,设有支族长。若干宗支组成宗族。一般是一寨一宗族,设宗族长,他同时也是头,但不全是寨老。头人有权召开全寨大会,叫做“众议。若干寨的头人组成议团,为所辖诸寨最高权力机关。这就形成了宗支——议众——议团这样的体系。
议团有处理所辖诸寨重大事务的决定权。每年春秋二季之始,头人便集中商讨补充和修改乡约。如有违法事件,议团有权定罪和行刑。屡教不改的恶棍,有权将其逐出十三寨。一些议众解决不了的纠纷,也由它最后裁决。总之,诸寨的安宁、社会秩序、生产、生活以至维护传统伦理道德,决定权均在议团。
议团开会是相当民主的,头人坐在中间,任何成年男女都可以参加,每人都和头人一样有发言权。决定问题采取协商办法,任何头人都不得把个人的意志强加给大会,也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办法,而是尽量讨论各种不同的意见,力求全体一致。议团一旦形成了决定,坚决贯彻实行。
议团、议众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讨论和监督执行乡约。乡约换内容分好几类,第一类是规定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第二类属专门例规,例如严禁乞丐、严禁烂崽、严禁窝赌、严禁盗贼、严禁匪类、严禁强蛮暴欺横行、严禁夜行、裁种禾苗禁放牲畜等。第三类是联合抗侮防盗的乡约。第四类是对外来人的防范和限制,如禁止引贼入山,禁止婚嫁时闯入酗酒闹事,禁止闯入庙宇,禁止随意垦荒等等。
对违约行为规定的五级制裁办法,如写悔过节、肉刑(点香烧肉、棍棒拷打)、革除(革除宗族和寨籍)、沉塘活埋等。1949年以后,均以国家法令为依据,一切与之不相适应的乡规乡约都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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